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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3 15:32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

(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

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4日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抢抓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发展机遇,高质量推进宣城(上海)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运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

积极践行“研发在沪、转化在宣”跨区域创新协同发展模式,依托上海高端人才和高校科研院所集聚优势,发挥宣城产业特色鲜明和要素紧密联系优势,充分吸引长三角创新资源流动和高端产业转移,将科创中心打造成异地研发中心、产业导入中心、人才集聚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为促进宣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

聚焦宣城“2+8”特色产业规划,高质量推进科创中心建设运营。一是“走出去”,引导宣城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科创中心设立异地研发中心;二是“引进来”,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吸引优质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驻科创中心;三是“用得好”,利用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资源,为宣城中小企业提供在沪产学研活动平台。

2022年,科创中心建成运营,构建完善的运营服务体系,力争完成年度运营目标;至2023年,确保科创中心入驻项目20个以上;至2025年,建成高水平研发中心5-10家,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10-20个,引进高层次人才300人以上,组织开展沪宣两地技术交流活动10场以上。

三、重点举措

(一)加强异地研发。支持宣城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科创中心建立异地研发中心,借助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众多、高层次人才富集的优势,广泛开展人才招引、项目研发和技术合作等活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二)突出“双招双引”。以科创中心为载体,围绕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聚焦产业链及上下游配套企业,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工作。以宛陵科创城及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园)为平台,承接落地产业化项目,提供土地、厂房、金融等要素支持,实现“双城”联动、市县联动,保障项目落地,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三)促进技术交流。利用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资源,围绕我市中小企业需求,营造沪宣两地一体化科技创新氛围,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定期在科创中心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跨区域产学研合作,合力攻克技术难题。

四、运营方式

(一)坚持市场化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着力提升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实行租金“一年一付、先缴后奖”制度,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入驻科创中心。市国控集团落实管理公司负责科创中心大楼物业管理,收取入驻项目租金;市财政负责做好租金奖励资金保障。

(二)坚持科技赋能定位。突出科技创新引领,提高入驻项目质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分类设置准入条件,满足差异化需求。遵循“优胜劣汰”原则,建立合理考核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对考核合格的项目,给予租金奖励等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及时予以清退。

(三)坚持统筹管理。根据科创中心功能定位,科学划定科创中心大楼功能区域。对各类入驻项目,实施“分区入驻,统筹管理”。宣城本地项目、“双招双引”项目分别入驻“异地研发区域”和“双招双引区域”,宣城中小企业在“技术交流区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协同攻关等活动。

五、运营架构

按照“政府主导+国资管理+市场化运营”的运营模式,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

(一)成立科创中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招商合作中心主任、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国控集团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审定科创中心运营方案、管理办法和奖扶政策等,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入驻项目审定、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二)组建科创中心“双招双引”工作组。由市招商合作中心牵头组建科创中心“双招双引”工作组,实施驻上海招商机构与市政府驻沪联络处一体化,入驻科创中心办公。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工作,负责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项目考察洽谈等;负责新招引入驻项目受理和初审;负责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明确入驻项目签约主体。市国控集团负责落实管理公司与入驻项目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入驻场地、物业管理、场地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用等。各类入驻项目须签订入驻协议书。

(四)组建宣城代办中心。由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建宣城经开区代办中心,负责“双招双引”项目的注册、落地、缴税等代办工作,并为落地项目协调解决土地、厂房、金融等要素需求;落户在其他县市区的项目,由属地职能部门负责代办相关工作。

六、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科创中心入驻管理,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对科创中心入驻条件、入驻流程、扶持政策、租赁管理、运营管理、物业管理、退出机制等事项进行规定。

七、考核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入驻项目考核细则,对入驻项目进行考核。运用考核机制对入驻项目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租金奖励。

 

附件: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董红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武兆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明星   市科技局局长

             市招商合作中心主任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员:李亚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发改委总工程师

        师卫胜   市科技局副局长

             市经信局副局长

        杨庆文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副局长(副主任)

        杨云子   市人社局副局长

        鲍百安   市招商合作中心副主任

        李德明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科创中心主任

        杨志亮   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平梓   市国控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明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军同志、师卫胜同志、鲍百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宣城(上海)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加快推进科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中心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科创中心的各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宣城本地企业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二)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四)上年度在宣城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新招引企业、团队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在宣城市注册公司;

(二)入驻科创中心后,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原则上在宣城落地;

(三)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科创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与宣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原则上在宣城转化和产业化。

重点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租金奖励。租金按市场价缴纳,实行“一年一付,先缴后奖”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租金奖励。考核按照百分制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说明:90分以上为优秀,80-90(不含)分为良好,60-80(不含)分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100%奖励;考核良好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80%奖励;考核合格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60%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被终止退出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入驻单位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等相关人才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规定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用于科创团队创新创业。

第九条  入驻项目优先申请科技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成果转化基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宣城市子基金等基金支持。

第十条  入驻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宣城市科技创新券补助。

第十一条  入驻单位可免费使用科创中心会议室、培训室、党建中心等会议场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建专业团队,为入驻项目在工商注册、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等方面提供协助;落地项目可在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工商注册、融资推介、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享受一站式服务。

 

第四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

(一)拟入驻单位需提交《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二)宣城本地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新招引项目向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双招双引”工作组(以下简称“‘双招双引’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科研机构和平台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初审

市科技局、“双招双引”工作组做好申请材料留存和登记,并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评审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

新招引准予入驻项目,必须在宣城市注册公司。

第十七条  签订入驻协议书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宣城宛陵城市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市国控集团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宛陵公司”)下发项目入驻通知单。宛陵公司与准予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入驻场地及租金、物业管理、水电费用收取等;协助“双招双引”工作组为入驻项目办理入驻手续。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单位按照“一年一付、先缴后奖”的方式缴纳租金。宛陵公司负责收取租金,市财政负责做好租金奖励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是否续租,入驻单位需在租用期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双招双引”工作组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规划、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二)必须符合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园区入驻要求。

(三)因项目研发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内部空间调整等,须事先提交方案报“双招双引”工作组备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双招双引”工作组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项:

(一)制定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制定入驻项目考核细则,牵头开展项目准入评审、项目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二)围绕宣城中小企业需求,搭建沪宣两地一体化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定期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需求对接、主题沙龙、科技论坛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双招双引”工作组负责事项:

(一)负责“双招双引”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类招商活动,包括招商宣传推介,项目考察洽谈等,积极引进优质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

(二)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来访参观人员的接待接洽,会务组织安排等;为入驻单位提供日常咨询及服务;负责入驻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每季度、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运营管理情况,协助开展入驻项目考核工作,并定期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

(三)负责品牌塑造与媒体运营。拟定科创中心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策划制作科创中心宣传品,包括宣传折页、宣传视频等;负责注册科创中心微信公众号、官网或其他自媒体平台,并进行运营维护;负责发布招商政策、企业发展动态、创新创业活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宛陵公司负责事项:

(一)日常物业管理。负责科创中心物业管理,负责楼宇和内部区域设施维护维修;承担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物业管理等费用;负责科创中心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入驻项目租赁管理。负责收取入驻单位水电、房租、物业、公共能耗等费用,为入驻项目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入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入驻协议约定,按时缴纳承租区域租金、用水用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双招双引”工作组书面通知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宛陵公司在书面通知入驻单位缴纳欠款1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承租区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运营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

(四)停止运营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五)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存在污染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出科创中心程序如下:

(一)入驻单位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双招双引”工作组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获批退出的项目,入驻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双招双引”工作组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各项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按有关规定由受益财政承担。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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